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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各大學校院開設僑務課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僑綜政字第1110700296號 令
法規體系: 僑民文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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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各大學校院從事僑務之教學與研
    究,並促進大學校院學生對僑務之認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經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含研究所),且授課教
    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曾出版與開設課程有關之專書(不包括主編或翻譯著作)。
(二)曾在重要學術刊物發表相關論文。
(三)曾從事與教授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

三、補助範圍:
(一)一般課程:以僑務相關主題為主軸之課程,包括僑務政策、僑社僑
      情、僑民文教、僑民經濟、僑生教育等主題,並優先補助採用本會
      指定之僑務課程內容,指定之僑務課程授課大綱由本會於申請期間
      開始前公告。授課教師應全程參與課堂教學。
(二)專題講座課程:以僑務相關主題為主軸之專題講座,包括僑務政策
      、僑社僑情、僑民文教、僑民經濟、僑生教育等主題。

四、補助額度,本會得同時補助一般課程及專題講座課程:
(一)一般課程: 
    1.鐘點費:依公立大學校院教師鐘點費補助,每週以二至三小時,一
      學期以實際教學週數之方式核算,並以授課教師簽收之領據核銷。
      但學校規定基本授課時數以內之課程或已支領校方發給之鐘點費者
      ,補助金額減半發給。課程如包括專題講座,補助金額應扣除專題
      講座週數計算。
    2.課程兼任助理費:每課程以補助一名兼任助理為限,以受補助學校
      檢附之支用單據核銷,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元,每學期補助
      上限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專題講座課程,每學期以補助二場次專題講座為限。項目如下:
    1.演講費:每場次新臺幣三千元,以演講者簽收之領據核銷。
    2.主持費:每場次新臺幣一千元,以主持人簽收之領據核銷;演講者
      與主持人如為同一人或授課教師擔任主持人,不得兼領主持費。
    3.交通費:須檢具鐵公路車票,如搭乘國內飛機或高鐵者,應檢附票
      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核實報銷。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每年四月一日至三十日。
(二)申請方式:由申請學校檢具申請表、次學年度(一學期或一學年)
      之課程計畫(應含課程主題、教學目標、指定參考書目、預期成果
      及各週授課大綱,如採用本會指定之僑務課程,授課大綱須列明採
      用時間及採用內容)及授課簡介授權使用同意書函送本會。

六、審查方式由本會審查之,審查及格分數為七十分,未達及格分數者不
    予補助,評分標準與權重如下:
(一)對僑務之效益性占百分之七十:
    1.本會指定僑務課程採用程度占百分之二十。
    2.與當前僑務重點工作之相關性占百分之五十。
(二)課程師資及講座安排適切性占百分之二十。
(三)曾獲補助課程執行績效,包括申請學校過去獲補助開設課程成果、
      經費核銷時效及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占百分之十。

七、經費請撥:
(一)請撥時程:上、下學期均應於各該學期課程結束之次月月底前完成
      。
(二)請撥方式:
    1.經核定補助之一般課程,由受補助學校檢附收據、收支清單、收支
      明細表、支用單據、著作權授權書及五千字以上授課暨研究報告書
      一份(內容應包括授課情形、課程相關主題研究成果、課程之僑務
      分析及建議等)函送本會辦理。
    2.經核定補助之專題講座課程,由受補助學校檢附收據、收支清單、
      收支明細表及支用單據函送本會辦理。
(三)本會同意由受補助學校留存之支用單據,應依相關主管法規妥善保
      存,並由本會建立控管及審核機制,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助
      學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本
      會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學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
      年。
(四)辦理補助經費結報時,收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
      額。
(五)受補助學校請撥經費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補助之課程,由本會發給授課教師開設僑務課程數位證明書
      。
(二)受補助學校如因故未能開設經核定補助之課程,應於確定未能開設
      時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會撤銷補助。
(三)經核定補助之課程名稱、授課期間、授課教師及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課程計畫應包含項目,非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如有特殊情
      形須變更者,應以書面事先徵得本會同意。
(四)經核定補助之課程,如違反前二款規定,或經本會發現有成效不佳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會除將要求受補助
      學校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
      年。
(五)受補助學校如同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本案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函知本會。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依本要點核予補助之案件,除經本會認定其性質屬定額(期)補助
      或年度行政經費補助外,受補助學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依所列
      基準計算應繳回之補助款差額或餘額:
    1.受補助學校經費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之案件,其實際支出經費
      較原預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
      五萬元以上者,應按原核定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經
      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繳回與原核定補助款之差額。
    2.受補助學校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補助比例
      計算後繳回。
(七)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其他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