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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僑民學校自聘教師經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僑教學字第10702029251號 令
法規體系: 僑民文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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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僑校)解決
    師資短缺問題,鼓勵僑校依需求自聘教師,由本會酌予經費補助,以
    推展僑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僑校,指曾向本會立案或已依「僑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
    向本會申請備查之僑校,且以資源匱乏地區為原則。

三、僑校申請補助,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支持配合本會僑教政策,並與本會經常保持聯繫者。
(二)有適當校舍,且屬非營利組織者。
(三)使用國內或本會教材,並以正體字教學者。
(四)所聘教師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五)所聘教師以教授華語文課程為主,或以華語文教授其他相關科目者
      。
(六)所聘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在十五小時以上。但兼行政工作者,其授課
      時數得予酌減。
(七)對於由國內或他國赴任教師之簽證、接待、安全、膳宿、保險等相
      關事項,能做妥適處理者。

四、僑校申請自聘教師經費補助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送駐
    外館處或文教服務中心核轉本會辦理審查下年度自聘教師經費補助作
    業;每次經費補助期間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原則,但以本會核定結
    果為準:
(一)僑務委員會補助僑民學校自聘教師經費申請表(附件一)。
(二)僑民學校現況表(附件二)。
(三)教師履歷及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文件。
(四)校方核發之教師聘書。
(五)申請續聘現任自聘教師經費補助者,僑校應併提出自聘教師之期末
      報告(附件三)及僑務委員會補助僑民學校申請續聘現任自聘教師
      經費評核表(附件四)。

五、本會審查自聘教師經費補助申請,依僑校協助推動僑教政策與配合辦
    理相關文教活動及推動僑(華)生來臺升學等情形,及自聘教師參與
    、推動僑教業務之教學成果等進行綜合評核,並以評核結果作為本會
    補助決定之依據。

六、每所僑校申請補助自聘教師以一個名額為原則,但有特殊考量需增加
    補助名額者,由本會視實際情形核定之。本會補助之自聘教師,應由
    僑校自行招聘及徵選。

七、本會依僑校現況、當地物價指數、聘用條件及職務等,酌定補助僑校
    每一教師每月生活補助款美金二百元至一千元。
    受補助僑校應依下列規定,於所定期限前備文報經駐外館處或文教服
    務中心核轉本會撥付補助款:
(一)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檢
      附收支清單(附件五)及領據(附件六)。
(二)除前款文件外,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併檢附期中報告(附件三)
      ;另於十一月三十日前應檢附期末報告(申請續聘現任自聘教師已
      依第四點檢附自聘教師期末報告者免附)及年度經費核銷表(附件
      七)。

八、受補助僑校所聘自聘教師於聘期屆滿前離職,本會自教師離職日起停
    止補助。
    受補助僑校未依規定將補助款發給教師,或有不當延遲或移作他用之
    情形,本會將追回補助款並停止補助。

九、本要點相關經費如因立法機關刪除或刪減致無法達成補助目的時,本
    會得停止此項補助。

十、其他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