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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民學校師資輔助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僑生聯字第1100501946號 令
法規體系: 僑生輔導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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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受理僑民團體、熱心僑胞及社會人士
    捐贈作育優秀在學僑生之獎助學金(以下簡稱獎助學金),與協助艱
    困地區之僑民學校師資充實、教師退休撫卹基金及提升教師教學知能
    等相關項目之輔助金(以下簡稱輔助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學金及輔助金之核發,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
    個別獎助學金申請須知或輔助金相關規定辦理。

三、凡海外僑胞或國內人士欲以其個人名義或依遺囑之遺產以專款方式捐
    贈獎助學金或輔助金以為紀念,或僑社團體企業機構籌撥專款作為獎
    助學金或輔助金者,均可依本要點之規定向本會表示捐贈。

四、獎助學金及輔助金之名稱,由捐贈人自行定名,捐贈人未定名者,由
    本會代為決定。

五、獎助學金以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在學僑生為獎助對象:
(一)就讀國內大專以上校院。
(二)品學兼優。
(三)該學年度未獲得本會其他獎助學金。
    本獎助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留級、重讀
    、延畢及研究所一年級在學僑生均不得請領。
    捐贈人得增訂獎助對象之資格條件,但該學年度如無符合增訂資格條
    件之僑生時,本會得依前項規定核發給其他僑生。

六、獎助學金捐贈及動用方式如下:
(一)一次捐贈基金,每年以其孳息所得為獎助學金。
(二)一次捐贈基金,每年以其本金或本金併同孳息所得為獎助學金。
(三)一次捐贈基金,以其本金為獎助學金,於單次發放完畢。
(四)按年捐贈獎助學金並指定獎助名額。

七、獎助學金之發放,每學年度辦理一次,其名額及金額,由獎助學金及
    輔助金管理委員會審查核定之。獎助學基金發放後,若有不足核發一
    名之餘額者,經捐贈人同意,由本會就該餘額統籌設置綜合性獎助學
    基金逕為核發。
    按年捐贈獎助學金並指定獎助名額者,每年頒發獎助學金,其間之孳
    息併入綜合性獎助學基金。

八、輔助金以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為輔助對象:
(一)僑民學校:經本會立案或依「僑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備查,並積
      極配合政府僑教政策之艱困地區學校或語言班。
(二)僑民學校教師:僑民學校聘用之在職教師,但不包括持有中國大陸
      護照或港澳地區護照者。
(三)僑民學校教師退休撫卹基金:依「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
      」登記之海外僑教組織所成立之僑民學校教師退休撫卹基金。

九、輔助金捐贈及動用方式為一次或按年捐贈基金,以其本金、孳息或以
    其本金併同孳息為輔助金,於年度內一次或多次發放。輔助金基金發
    放後若有結餘,併入下年度統籌運用。
    輔助金之核發,由本會視海外僑教現況,研提相關計畫送獎助學金及
    輔助金管理委員會審查。輔助金之發放對象、金額等事項,由獎助學
    金及輔助金管理委員會審查核定之。

十、捐贈之獎助學金及輔助金款項,應於銀行開立基金專戶存放,並於本
    會列帳備查。

十一、本會受理捐贈獎助學金或輔助金,對捐贈人依僑民熱心公益自動捐
      獻獎勵要點獎勵之。

十二、本會受理捐贈獎助學金及輔助金,應設置獎助學金及輔助金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十三、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獎助學金及輔助金來源之籌集事項。
(二)關於獎助學金及輔助金運用之規劃事項。
(三)關於獎助學金及輔助金之保管存放及其孳息運用事項。
(四)關於申請獎助學金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輔助金運用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獎助學金及輔助金捐贈提請輔助事項。
(七)其他有關獎助學金及輔助金之管理事項。

十四、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委員長指定副委員長兼任之,
      委員十人至十五人,由本會就社會熱心人士及僑務有關人員分別聘
      任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前項管理委員會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十五、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會計一人,幹事二人或三人辦理獎助
      學金及輔助金事務,均由本會指定有關人員兼任之。

十六、管理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處理第十三點各款事項。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十七、獎助學金及輔助金捐贈人得請求本會,依第六點或第九點第一項規
      定變更捐款之動用方式、告知收支帳目或獲獎助、輔助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