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服裝借用規則:
1.所有借用單位(團體)需事先填妥申請表,經本中心主管簽核後,始可借出。本中心恕不接受臨時借用之申請。
2.請於出演前與本中心承辦人員接洽借用事宜,先查知欲借用之服裝或器具是否有空檔借出。
3.取物時,請開立保証金支票交付承辦人員,本中心僅接受支票。若無保証金恕不出借任何服裝或物品。保証金金額規定如下:
歷代朝服每套保証金為 US$300 元
民族舞蹈服裝每套保証金為 US$100 元
4.請於約定之時間歸還所有物品,若延誤歸還,本中心將日後保留拒絕借出權力。
5.服裝使用後,請送至洗衣店乾洗,並於歸還時連同洗衣店乾衣之收據正本交付本中心承辦人員查驗,借出物均完好歸還並確實清洗後,保証金支票始可退還予借用人(團體)。
6.所有借出請派員親自取物,本中心恕不接受郵寄借出物。
洛杉磯僑教中心場地租借要點及收費標準
111.1.30修正
一、洛杉磯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服務僑社,提供場地及設施,作為各華僑團體及個人舉辦各類非營利性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提供借用場地範圍:大禮堂、展示廳、會議室、簡報室、教室及經本中心指定之場所。
三、本中心場地出借時間為每週二至週日上午10時至下午6時(每週一及國定假日不出借),其他時段經本中心同意,並安排同仁加班後,始同意出借場地。
四、本中心場地及設施,依服務僑社宗旨,本於政府行政中立之立場,提供海外僑團(胞)舉辦各類非營利性活動。申請(借用)者舉辦之活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借用;已同意者,如亦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使用,並停止其借用場地權利6個月:
(一)內容牴觸國家政策。
(二)涉及政黨或選舉造勢相關活動。
(三)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未經本中心同意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違反本地法令或具有危險性。
(五)破壞本中心各項設施。
(六)以集會演出為名,而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
(七)舉行私人婚、喪、喜、慶
(八)其他經本中心認定為不宜借用。
五、本中心場地借用於每年10月15日開放次年場地預約借用,倘適逢中心休館或國定假日,得順延1天辦理,申請單位須於場地預訂後14日內,洽本中心填妥場地借用申請表,經同意後始得借用,並應於使用前3日繳清「場地清潔維護費」及「保證金」(大禮堂及展示廳應繳交保證金200美元,事後無息返還,其餘場地免收保證金),如逾期未繳納視為未完成借用申請手續,本中心得取消借用。場地預訂後,更改日期或取消,應於7日前通知本中心,逾期未通知者,本中心得於1年內拒絕接受借用申請。本中心保留使用場地之優先權利,如特殊需要,必須使用中心場地,得通知申請借用者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場地清潔維護費」及「保證金」,申請借用者不得異議。
六、申請借用本中心場地辦理大型活動者,須於活動場地借用前3日提供所借用範圍內已投保之人身意外事故險等證明,並視活動情況,提出相關機構之證明或同意書等文件(如借用其他機關停車許可等證明) 。﹝未提供相關保險證明及文件者,本中心有權取消借用權利﹞
七、借用本中心場地須依照申請時間準時結束,如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長,得經本中心同意後予以延長,延長時間不得逾1小時,並應於活動當日依照延長使用時間,結清「場地清潔維護費」。
八、借用本中心場地者,應注意相關設施之維護,現有設施及布置(如國旗)不得任意變動;辦理活動須自行布置活動範圍內之場地,並於場地借用時間結束,自行負責清理垃圾且將場地恢復原狀,撤離全部人員、器材,並通知本中心值班同仁確認。場地經確認回復原狀後退還保證金。因故未能回復原狀,得由本中心僱人清理,所需費用自保證金內抵扣。
九、借用本中心場地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布幕等各項設備。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它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中心同意後辦理。
十、借用本中心設備,如有毀損,應照價賠償,如未賠償,或賠償金額不足,本中心得自保證金內抵扣,於未賠償前本中心將停止申請借用者之借用權利。活動所需之相關消耗物品,須自行準備,本中心不予提供。
十一、場地借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等,應由申請者負完全責任,本中心有權視活動性質要求借用者僱用有合格證照之安全警衛。
十二、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報請僑務委員會核定後公告之。
十三、本要點奉僑務委員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