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場地租借要點
一、紐約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服務僑社,提供場地及設施作為各華僑團體及個人辦理非營利性之文教及聯誼活動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場地及設施,依服務僑社之宗旨,本於政府行政中立之立場,提供海外僑團(胞)作為舉辦各類非營利性活動使用。僑團(胞)申請使用場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立場須與政府政策相符。
(二)不得辦理政黨或選舉造勢等相關活動。
(三)辦理活動時不得自行變更場地(如國旗等)之擺設。
三、本中心場地出借時間為每週二至週五上午10時至下午6時;週六至週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每週一及國定假日不出借)。
四、本中心提供借用場地範圍:活動大廳(Event Hall)、201視訊會議室(Vedio Meeting Room)、202多功能會議室(Conference Room)。場地使用活動大廳以3小時為單位,會議室以1小時為單位,場地容納人數及清潔維護收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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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大廳 |
201視訊會議室 |
202多功能會議室 |
容納人數/空間大小 |
152人 |
122sqft |
220sqft |
收費標準 |
180美元/3HR |
20美元/HR |
30美元/HR |
每逾1小時加收 |
60美元 |
20美元 |
30美元 |
保證金 |
100美元 |
100美元 |
100美元 |
備註 |
若為靜態展覽(如畫展,展覽方式由中心認定),20美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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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單位申請時請填妥場地使用申請表及設備器材借用申請表,交付本中心以備審核,中心最早於活動2個月前通知確認場地,使用單位並應於使用前3日繳清「場地清潔維護費」及「保證金」(支票抬頭C.C. of T.E.C.O. in N.Y.)。
六、為提供各社團平均使用機會,本中心場地於星期六、日使用率高之時段內,除本中心專案同意外,不接受連續性之場地預約,每次申請使用以三次為限,活動結束後可再次申請。
七、場地使用提出申請後,未經本中心核准,請勿發布活動訊息或張貼海報。場地經核准後若欲取消使用,請於活動前一週通知本中心。
八、新成立或未於本中心登記有案之僑團,須先提供僑團基本資料表、組織章程及職員名單1份,辦理登記手續後始得借用本中心場地。
九、本中心對於場地保有優先使用權,場地同意出借後,如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更改使用日期及時間,申請單位不得異議。已繳納「場地清潔費」及「保證金」且無法配合更改使用日期者,本中心將無息全數退還。
十、舉辦活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核准者,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或與申請目的不符之活動,本中心有權中止其使用,並得視情況停止使用單位一定時間之租借權利,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一)內容牴觸政府政策。
(二)涉及政黨或選舉造勢等相關活動。
(三)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未經本中心同意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活動具有危險性或不法。
(五)破壞本中心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
(六)以集會演出為名,而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
(七)舉行私人婚、喪、喜、慶宴會。
(八)其他經本中心認定為不宜使用。
十一、場地布置由使用者自行負責,但請於先與中心完成報到後始開始場佈,另國父遺像、總統玉照、中美國旗不得任意移動或掩蓋;牆面除掛畫區及活動式分隔牆可掛布條或畫作等,其餘牆面不得張貼或懸掛布條,投影區可提供字幕投影(請事先提供檔案)。使用單位須協助維持場地清潔(包含垃圾確實分類),並於使用後恢復原狀,如有污損情形,應負維護及賠償責任。場地經中心同仁確認回復原狀後退還「保證金」。如未能回復原狀,得由本中心僱人清理,所需費用自保證金內抵扣。
十二、使用單位應事先購買各項意外保險,確實依照場地容納人數之限制,對於使用期間所發生之意外、傷亡、偷竊、疾病等情形,均應自行負責處理,本中心概不負賠償責任;並放棄向本中心提出訴訟之權利。
十三、使用單位應保持會場秩序,不得有攜帶危險物品入場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並不得有謾罵、人身攻訐或詆毀中華民國元首之言論;上開行為及言論由使用單位代表人自負全責,以期自我克制,避免不必要之紛爭。
十四、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報請僑務委員會核定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