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府僑教中心場地租借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僑民美字第1060102364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所稱本中心係華府僑教中心之簡稱。
二、本要點適用場地包括:本中心大禮堂、會議室、展覽室、貴賓室、舞蹈教室、華語文數位學習中心、羽球場及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場地。
三、本中心場地及設施,依服務僑社之宗旨,本於政府行政中立之立場,提供海外僑團作為舉辦各類非營利性活動之使用。使用中心羽球場僑胞得以個人名義申請,惟申請人須取得向僑委會登記在案之僑團背書擔保。僑團(胞)申請使用場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立場須與國家政策相符。
(二)不得辦理政黨或選舉造勢等相關活動。
(三)辦理活動時不得自行變更場地(如國旗等)之擺設。
四、場地收費標準,詳本中心租借場地費用表。
五、借用場地須以書面申請,申請者須於場地場地使用前14日,填具申請表(包含「租借場地申請表」、「租借場地費用表」及「場地使用切結書」等3項表格);倘有飲食需求者,須另填「清潔費收費標準表」,並附上活動節目表及工作人員名冊,並得以親辦、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遞等方式申請借用場地。經核定後始得使用,並應於活動使用前3日以支票或現金繳清「場地清潔維護費」及「保證金」;如逾期未繳納,視同棄權,本中心得取消其場地預約,並逕予退費。初次租借場地之社團,請另檢附「初次租借場地社團資料表」,以利中心參處。
六、申請使用本中心「華語文數位學習中心」者,請改填「華語文數位學習中心場地借用申請表」、「華語文數位學習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及「華語文數位學習中心場地使用切結書」等3項表格。
七、場地申請核准後,如申請單位需改期或取消預約,應於活動7日前填寫「取消場地使用申請表」。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仍須按原預約場地時段收費;但如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者不在此限。
八、本中心保留使用場地之優先權利,如因特殊情況,必須臨時使用中心場地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中心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九、舉辦活動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如發現有下列情形時,本中心將即取消或停止其使用,並暫停其6個月之租借權利:
(一) 活動內容牴觸中華民國基本國策、違反美國法令或有損臺美兩國傳統友誼及利益者。
(二)立場須與政府政策相符,不得違反行政中立辦理政黨或選舉造勢等相關活動。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活動具危險性或不法。
(五)損及本中心各項設施及設備,並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六)各場地活動進行音量不得妨礙其他場地進行,如違反規定不聽勸阻,本中心 有權立即終止活動進行。
(七)以團體集會為名義,但實際從事營利活動者。
(八)私人之婚、喪、喜、慶等宴會。
(九) 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使用。
十、申請使用本中心大型活動場地(大禮堂)者,須於活動場地使用前3日提供所使用場地之公共人身意外事故保險證明;未提供證明者,本中心有權取消活動。
十一、本中心場地出借時間以中心上班時間為原則,不包含夜間。使用本中心場地須依原申請時間準時結束,如有特殊情形需延長者,應經本中心同意。
十二、使用本中心設施應注意維護,場地之佈置應事先徵得本中心同意,其佈置及復原工作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如有毀損,應照原價賠償;活動相關用品,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準備,本中心不予提供。
十三、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等各項設備,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它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中心同意後辦理。
十四、除本中心工作人員外,不得擅自占用中心保留車位,違規者本中心將通報拖吊違規車輛。
十五、除新聞報導外,機關團體或個人現場錄音、錄影及實況轉播者,須經本中心事前同意並自備器材。
十六、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製發各種識別證、入場券及宣傳海報前,應先送交本中心驗證同意。
十七、申請使用本中心大禮堂並發行入場券者,不得有營利行為,且入場券最高數量不得超過500張。
十八、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等,應由申請單位負完全責任,本中心並有權視活動性質要求申請單位雇用有執照之安全警衛。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後公告之。
華府華府僑教中心服裝及展示教材借用規則
一、本規則內所指之本中心係華府僑教中心之簡稱。
二、申請借用本中心服裝應於使用日期2週前提出,每次借用時間以1週為原則,所有借用單位需事先填妥「服裝借用申請表」,並於使用後1週內歸還。節慶期間,請配合縮短借用時間。申請表經本中心主管簽核後,始可借出。本中心恕不接受臨時借用之申請。
三、請事先與本中心承辦人員陳小姐接洽借用事宜,以便查知欲借用之服裝或展示教材是否有借用檔期。
四、洽 取借用物品時,請開立保證金交付承辦人員,本中心僅接受支票。若無保證金,恕不出借。歷代朝服及民族舞蹈服裝每套保證金為100美元。
五、 請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借用物品,若有延誤歸還,經本中心催討未果者,將逕予沒收保證金,且日後保留拒絕借用之權利。借用物品不得轉借,若轉借經查明屬實,將不予再借。
六、借用服裝使用後,請送至洗衣店乾洗,並於歸還時連同洗衣店之單據正本交付本中心承辦人員查驗,借出物品均完好歸還並確實清洗者,保證金支票始予退還。
七、申請借用本中心展示教材者,應改填「展示教材借用申請表」。
八、所有借出物品請派員親自洽取,本中心恕不接受郵寄借出。
九、本規則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