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保羅僑教中心場地使用須知
一、聖保羅僑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供場地使用以服務僑胞,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中心使用場地包括:
(一)大禮堂:可容納至多四百五十人。
(二)會議室:容納三十人。
(三)視聽簡報室。
(四)展覽廳可容納約二百人,並可隔成容納五十人之教室三間。
(五)三間教室:各容納三十人。
(六)電腦教室:容納廿四人。
(七)其他本中心指定之場所。
三、本中心週一休館,不出借場地。
四、本中心場地使用以僑團(校)舉辦非營利聯誼或文教活動為優先,申請使用者不得有營利行為,如有特殊原因應提送書面說明由本中心研議決定。
五、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於三週前先填送本中心場地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經核准後於活動前三日,依本中心場地使用維護費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二)繳清場地清潔維護費;未依規定期限繳費者,視同棄權,本中心有權取消其場地預約。
六、本中心保留使用場地之優先權利,並得通知申請使用者改期或取消場地使用核准(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使用者不得異議。
七、申請使用者所辦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中心得立即取消或停止其使用:
(一)內容違背中華民國基本國策或有損國家利益。
(二)私人婚、喪、喜、慶宴會及宗教儀式。
(三)內容與申請核准者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毀損本中心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
(五)以集會演出為名,而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營利活動。
(六)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使用者。
八、申請使用者經本中心核准後,欲取消使用者,至遲應於活動前一週通知本中心。
九、本中心場地須照申請時間準時結束,如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長,須經本中心同意,並繳納超時費用。
十、使用本中心設施應注意維護,場地之佈置應事先徵得本中心同意,活動結束後,使用者應負責立即恢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依器材原價賠償,活動所需之相關消耗用品,應由使用者自行準備,本中心不予提供。
十一、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布幕等各項設備,如需臨時加接電源或其它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中心同意。
十二、使用者製發各種識別證、入場券及張貼宣傳海報前,應先送交本中心審查同意。
十三、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秩序維持等,使用者應負完全責任,本中心有權視活動性質要求使用者僱用安全警衛。
十四、本須知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報請僑務委員會核定後公告之。
聖保羅僑教中心圖書及錄影帶借閱須知
一、聖保羅僑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服務巴西地區僑胞,辦理借閱書籍及教學錄影帶等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中心圖書室每週開放六天 (星期二至星期日09:00-17:00),星期一及國定假日休館。
三、向本中心借閱書籍或錄影帶者須辦理圖書室借書証;借書証限本人使用;申請借書證者須持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填妥「借書証申請書」(如附表)並繳交照片(3X4)二張及製作借書證工本費巴幣十元。借書證終身有效,遺失借書證得申請補發乙次(工本費巴幣十元),再次遺失借書證者,半年內不得再申請。
四、每張借書證限借書籍四本,或教學錄影帶兩卷,或同時借閱書籍及錄影帶限至多各二本(卷),每次限借出三星期。為便利其他僑胞借閱,促進流通,借閱期滿應即歸還並不得續借或延期;逾期還書者每本書籍按每週罰款巴幣二元(每本罰金最高額為巴幣五十元),逾期還書一年以上者,本中心將逕行註銷借書證。但居住聖保羅巿以外地區之僑胞如屆期還書確有困難,得申請延期二星期,並以一次為原則。
五、借閱書籍或教學錄影帶限一次借還,歸還時若有破損或遺失者,須照價賠償。
六、借閱書籍或教學錄影帶時,應攜帶「借書證」,還書時請一併歸還「還書單」,以便核對姓名、地址;如變更地址、電話,應告知圖書室工作人員。
七、圖書室陳列之期刊雜誌、參考書、工具書籍等不得外借。
八、如有未遵守本中心圖書室規定者,本中心得註銷其借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