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或其配偶開設之「診所或事務所」所有之各項財產(如汽車、存款、債務等)是否屬本法規定應申報之財產,如何申報?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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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民法第 667、66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所謂「獨資商號」,雖以營利事業之型態登記成立,然因商號本身無獨立之法人格,故該商號之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應歸諸負責之個人。
2、準此,「診所或事務所」之經營型態如係獨資或合夥商號而不具備獨立法人格,獨資或合夥商號之資產(含出資、營業盈虧及生財設備等等)均歸屬於獨資商號之登記負責人所有或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則獨資、合夥所取得之財產或所負債務,亦應依法申報。
3、申報義務人或其配偶獨資開設事務所,該事務所應申報於事業投資欄,而該事務所所有之汽車、存款、債務應申報於備註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