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民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北美科
(一)北美洲地區僑民團體登記、聯繫事項。
(二)北美洲地區僑胞重要活動之輔助服務事項。
(三)北美洲地區本會海外文教服務中心行政事務輔導事項。
(四)北美洲地區僑胞及僑民團體一般愛國事蹟之獎勵事項。
二、歐非及中南美科
(一)歐洲、非洲及中南美洲地區僑民團體登記、聯繫事項。
(二)歐洲、非洲及中南美洲地區僑胞重要活動之輔助服務事項。
(三)歐洲及中南美洲地區本會海外文教服務中心行政事務輔導事項。
(四)歐洲、非洲及中南美洲地區僑胞及僑民團體一般愛國事蹟之獎勵事項。
三、亞太科
(一)亞太地區僑民團體登記、聯繫事項。
(二)亞太地區僑胞重要活動之輔助服務事項。
(三)亞太地區本會海外文教服務中心行政事務輔導事項。
(四)亞太地區僑胞及僑民團體獎勵事項。
(五)國內涉及僑務之團體聯繫服務事項。
四、僑民事務科
(一)僑務委員及僑務榮譽職人員之遴聘。
(二)海外僑社節慶活動推動事項。
(三)推動海外青年志工及專業青年之邀訪、輔導及培訓。
(四)推動參與國際組織及公眾外交業務事項。
(五)國內華僑暨歸僑團體聯繫服務事項。